为鼓励广大在职在岗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1.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被本文件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北师范学院。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湖北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湖北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的50% 执行奖励。其他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2. 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成果,申请者必须为第一著作人或第一主编,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 “湖北师范学院”字样。
3. 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湖北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4.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人必须为湖北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发明人。
5.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源刊(CD版)索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其中4000元留作科研经费。
2.被SCI、SSCI、AHCI扩展版(E版)、EI源刊索引(CD版)索引,《新华文摘》摘要刊登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其中2000元留作科研经费。
3.被EI扩展版(E版)收录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其中1000元留作科研经费。
4.被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被各学科年鉴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其中1000元留作科研经费。
5.在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6. 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7. 若一篇论文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获奖条件,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项给予奖励。
(二)学术著作类奖励标准
1.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撰写字数300元/万字奖励。
2.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撰写字数200元/万字奖励(至少20%内容为自己的科研成果)。
3.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撰写字数100元/万字奖励。
4. 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教材,按撰写字数50元/万字奖励。(至少10%内容为自己的科研成果)。
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金额减半。
(三)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1、美术类
项 目 | 奖 励(元) | ||
收藏 |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 1000/元 | |
省美术馆、博物馆 | 300/元 | ||
参 展 作 品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金奖) | 3000/件 |
二等奖(或银奖) | 2000/件 | ||
三等奖(或铜奖) | 1000/项 | ||
优秀奖 | 500/项 | ||
省级 | 一等奖(或金奖) | 1000/项 | |
二等奖(或银奖) | 800/项 | ||
三等奖(或铜奖) | 600/项 | ||
优秀奖 | 300/项 | ||
发表 论文 及作 品 | CSSCI来源期刊 | 1000/版 | |
核心期刊 | 500/版 | ||
|
| ||
个人 画展 |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 4000/次 | |
省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 2000/次 | ||
地市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 1000/次 | ||
出版画册 | 20页以上 | 1000/部 |
说明:
1、国家级指中宣, , 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美协、书协、包装协会、摄影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
2、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发表的作品按每版(大16开)计算,不足一版的按比例折算。
4、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2、音乐类
项 目 | 奖 励(元) | |
出版个人创作的音像作品 | 国家级出版社 | 3000/部 |
其它出版社 | 1500/部 | |
出版个人音像制品 | 国家级出版社 | 800/部 |
其它出版社 | 400/部 | |
发表论文及音乐作品 | CSSCI来源期刊 | 1000 |
核心期刊 | 500 | |
|
| |
国家级音乐舞蹈比赛 | 一等奖 | 5000/项 |
二等奖 | 3000/项 | |
三等奖 | 1000/项 | |
优秀奖 | 700/项 | |
省级音乐舞蹈比赛 | 一等奖(或金奖) | 1000/项 |
二等奖 | 600/项 | |
三等奖 | 400/项 | |
优秀奖 | 200/项 | |
个人专场音乐会 | 国家音乐厅 | 5000/场 |
省音乐厅 | 3000/场 |
说明:
1、 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音乐家协会、曲艺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教育厅。
2、 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 对集体创作或集体获奖的作品的奖励,按《湖北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
法》中“合作权数表”分解计算。
(四)应用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奖励标准
1.应用技术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给予10000元奖励。
2.应用技术成果通过地、厅级鉴定,给予5000元奖励。
3.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奖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10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2000元。
5.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获得的效益,按实际上交学校纯利润每万元奖励1000元。
(五)对院外科研项目的奖励
凡争取到院外纵向项目的,按项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级项目 5000元 省、部级项目 4000元
省教育厅项目 2000元 B类、市级项目 1000元
凡申请国家级项目并通过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横向项目按照到帐经费数额(除开工程、设备、人工等款)给予如下奖励:
到帐经费1-3万元, 奖励2000元;
到帐经费4-6万元, 奖励3000元;
以此类推,经费每增加3万元,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六)对获奖科研成果的再奖励
1.以我院名义申报获奖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四大奖,属技术成果的,按获奖等级分别追加奖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属著作类的,按获奖等级分别追加奖金10000元、6000元、4000元;属论文类的,按获奖等级分别追加奖金6000元、4000元、2000元
2.以我院名义申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成果,按上述标准乘系数K=3。
(七)特别奖励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00元。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的实施
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奖金。
第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